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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劉榮輝╱台南報導】台南市一家公司老闆與女業務員搞婚外情,包養女業務員一家五口,但他再劈腿女業務員十七歲女兒,母女通吃,有一天這名老闆與少女「做愛」呻吟聲太大,被女業務員撞見,才知女兒竟是「小四」,老闆簽下悔過書和五百萬元本票息事寧人,但女業務員再要六百萬元遮羞費未果而撕破臉鬧上法院,控告老闆性侵女兒,台南高分院更三審判這名老闆三年六個月徒刑,全案仍可上訴。
判決書指出,被告是一家自行車零件公司邱姓負責人(四十九歲、已婚),提告的女業務員(四十五歲)。十年前邱男先與女業務員發生婚外情,邱提供一公寓大樓讓女業務員、女兒和兒子、弟、妹一家五人居住,並都在邱男公司上班。
未料,邱又喜歡上女業務員當時年僅十七歲女兒,二○○五年九月十七日,邱帶女業務員女兒到南投出差,當天下午返回台南在一家汽車賓館發生性關係,之後共發生十多次性行為。
婦拿500萬再要600萬
二○○六年六月四日凌晨,邱拿鑰匙開門進女業務員的家,發現女業務員女兒房門沒關,悄悄進房上床和女業務員女兒做愛,但兩人呻吟聲太大聲,吵醒女業務員撞門進入發現邱赤裸下半身躲在陽台,才知邱劈腿自己女兒。
事後女業務員委託袁姓友人出面和邱談判,並要求邱簽下五百萬元本票和悔過書,否則要抖出姦情,邱為息事寧人同意。
未料,女業務員又要邱再拿六百萬元但遭拒,於是控告邱對女兒性侵,邱也在半年後反控對方恐嚇取財。
邱控告女業務員恐嚇取財部分,因證人指出女業務員向邱要遮羞費時,氣氛雖不好但無出言恐嚇,且邱付出五百萬元後,還傳多通簡訊要求原諒,甚至傳簡訊感謝袁姓男子出面斡旋,檢察官認定邱是心甘情願拿遮羞費,恐嚇取財不起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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